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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范彬诉白世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彬,白世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317号原告:范彬,男,199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高忠(系范彬之父),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被告:白世金,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白世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彬撤回对被告白世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范彬负担。审判员  舒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