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前红、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前红,陈华,江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何前红,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华,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江凤珍,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何前红与被执行人陈华、江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华、江凤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华、江凤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清汇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华、江凤珍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华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城镇清××大道某单元套房一套已于2016年3月22日过户至他人名下,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凤珍名下有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华、江凤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华名下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10时至2017年3月19日10时止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车辆进行公开拍卖,以790800元最高价最终成交,该执行款已按比例分配给以陈华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各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何前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