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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李伟犯贪污、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0号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丁李伟,曾用名丁怀惠,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本院审理的被告人丁李伟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人丁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已退交的晋E622**号赃车一辆及赃款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赃款55万元,上缴国库。判后丁李伟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晋05刑终335号刑事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已交纳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已退交的晋E622**号赃车一辆及赃款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赃款45万元,上缴国库。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丁李伟罚金29万元、追缴剩余赃款45万元及退交的晋E622**号赃车一辆,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进行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丁李伟银行存款64050元。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