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吴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