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行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邝颖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颖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6行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颖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夏化冰,局长。委托代理人温军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乔明龙,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楷鑫,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少婷,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邝颖佳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以及佛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7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6时许,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狮山镇官窑本田厂路段发现邝颖佳涉嫌吸毒,遂将在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冰壶”和吸管作证据保全,并将邝颖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询问笔录里,邝颖佳承认自2016年1月份开始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至今吸食了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1月份的一天在南海区××镇长丰宾馆里面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第二次是同年6月19日晚上8时许在南海区××镇荔星酒店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第三次是被抓获当天早上,其驾车至狮山镇本田厂路段时停车在路边并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邝颖佳供述,其是使用矿泉水瓶、吸管和锡纸等工具吸食毒品的,现在吸毒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邝颖佳在询问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确认。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由具有吸毒检测和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两名警察对邝颖佳的尿液作摇头丸、甲基安非他命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邝颖佳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当天,南海公安分局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邝颖佳吸毒成瘾严重,邝颖佳在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南海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邝颖佳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向邝颖佳送达,邝颖佳在处罚决定上签名确认。同日,南海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佛公南强戒决字[2016]0099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邝颖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从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并于当天将戒毒决定书向邝颖佳送达,邝颖佳拒绝在戒毒决定上签名,南海公安分局遂把戒毒决定向邝颖佳宣读,并把邝颖佳拒绝签收的情况记录在戒毒决定书上。其后,南海公安分局把上述戒毒决定书邮寄给邝颖佳户籍地派出所及邝颖佳妻子。邝颖佳不服,于2016年7月18日向佛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佛山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19日将申请材料副本寄送给南海公安分局,南海公安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佛山市公安局提交了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佛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佛府行复[201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25日送达邝颖佳、南海公安分局。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海公安分局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吸毒违法行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职权。南海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邝颖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并于当天向邝颖佳送达。其后,南海公安分局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邮寄给邝颖佳户籍地派出所及邝颖佳妻子,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佛山市公安局作为南海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邝颖佳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佛山市公安局在受理邝颖佳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佛府行复[201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送达邝颖佳、南海公安分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本案中,南海公安分局根据受案登记表,查破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邝颖佳前科查询表等证据,认定邝颖佳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因邝颖佳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至今吸食了三次,南海公安分局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邝颖佳吸毒成瘾严重,于法有据。南海公安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佛公南强戒决字[2016]0099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邝颖佳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综上,南海公安分局作出的佛公南强戒决字[2016]0099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佛府行复[201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邝颖佳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邝颖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多处行政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程序合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的主体违法。本案中,《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落款处的盖章单位是“官窑派出所”,派出所只是南海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并不等同于南海公安分局,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2.南海公安分局的吸毒成瘾认定人员没有相应资质。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认定该资格,佛山市公安局无权作出吸毒成瘾资格的认定。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①送达给上诉人的程序违法。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无上诉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无现场录像、无注明拒绝的事由,程序违法。②送达给家属的程序违法。官窑派出所复印家属收件信函的时间早于官窑邮局邮戳盖章的时间,这分明是伪造的证据。4.南海公安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没有告知程序明显违法。无论被上诉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但这个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必定是一个行政决定。只要是行政决定,相对人就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的义务就是违法行政。二、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认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经涂改仍有效,无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符合“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情形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做《询问笔录》的时间是2016年6月23日7时5分至12时10分,当天7时21分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上诉人作笔录当时还处于吸毒状态,一个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南海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撤销佛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上诉人南海公安分局答辩称,一、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定,吸毒成瘾认定的认定主体是公安机关,而没有规定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派出所是最基层的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本案吸毒成瘾认定。二、强制隔离戒毒是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故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适用的是《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而《禁毒法》中并没有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且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已告知了上诉人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依据、理由及救济途径,两名办案干警已向其宣读了该决定书,但上诉人拒绝签名,故南海公安分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佛山市公安局答辩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南海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预防和惩治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南海公安分局在查明本案事实后,对邝颖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制作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同时告知其诉讼或复议的权利,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邝颖佳,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邝颖佳的家属、邝颖佳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公安局作为南海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南海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本案中,佛山市公安局受理邝颖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受理当天向邝颖佳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海公安分局发送《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调查核实本案事实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其复议机关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本案中,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邝颖佳于2016年6月23日7时21分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命、摇头丸呈阳性;《查破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反映,2016年6月23日6时许,公安机关经检查发现邝颖佳在小汽车内涉嫌吸毒,并在车内查获吸毒工具塑料矿泉水瓶一个和吸管两根,遂对上述吸毒工具予以收缴。邝颖佳在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自2016年1月开始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至今吸食了三次。综合本案证据,邝颖佳经检测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有证据证明有使用毒品行为并有吸毒史,符合上述规定中认定“吸毒成瘾”的情形;同时,根据邝颖佳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至今共吸食了三次冰毒和摇头丸的混合毒品,构成“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条件。公安机关据此认定邝颖佳吸毒成瘾严重并向其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邝颖佳属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南海公安分局认为其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因而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邝颖佳主张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的主体违法。经查,《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本案中,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的两名干警黄某1、黄某2于2016年6月23日7时21分对邝颖佳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摇头丸、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官窑派出所于同日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邝颖佳构成吸毒成瘾严重,该认定书由上述两名干警签名,经官窑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官窑派出所公章,其作出主体、认定程序符合上述规章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邝颖佳又主张,作出吸毒成瘾认定的人员没有相应资质。经查,依据佛公通(2014)29号《关于确定刘兆强等同志具有吸毒检测和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通知》可以证明,作出本案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两名公安干警经过广东省公安厅审核,具有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邝颖佳认为,公安机关剥夺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被诉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在实施前应当保障公民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但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情形,并考虑到我国目前禁毒形势严峻复杂,公安机关没有听取邝颖佳的陈述和申辩属程序瑕疵,本院予以指正。邝颖佳还主张,公安机关仅凭其吸毒状态下的供述就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于法无据。经查,如前所述,公安机关作出邝颖佳构成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除了依据邝颖佳在询问笔录中的自述以外,还依据邝颖佳的尿液检测结果和《查破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综合判定,邝颖佳的情形符合法定的“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标准。故公安机关的该认定结论合法有据,邝颖佳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主张均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邝颖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咏章审 判 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静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