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芬、翟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芬,翟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7号申请人钟芬,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翟建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钟芬与被申请人翟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翟建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