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钟勇京与李定坤、陈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勇京,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8民初1063号原告:钟勇京,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定坤,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陈敏花,女,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廖细新,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钟勇京与被告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勇京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到庭参加诉讼,廖细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李定坤、陈敏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勇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定坤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李定坤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陈敏花、廖细新对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李定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手机转账方式借给李定坤50000元,李定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承诺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归还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并自愿承担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陈敏花、廖细新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追索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现归还时间已届满,但李定坤未归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未答辩。钟勇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钟勇京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综合凭证、律师费票据、公告费发票等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李定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钟勇京借款50000元,李定坤向钟勇京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钟勇京人民币(50000.00元整),其中银行转账伍万元,现金50000.00元。利息按月率3%计算。归还时间为16年7月27日。如本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20000.00元。出借人为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收款人户名:李定坤收款银行账号:62×××17担保人(签章):陈敏花廖细新借款人:李定坤日期:16年6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定坤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钟勇京与李定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李定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钟勇京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原件、手机银行交易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定坤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本院对钟勇京要求李定坤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据》约定月利率3%,但钟勇京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对钟勇京要求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据》明确约定了“出借人为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李定坤也提交了律师费发票,本院对钟勇京要求李定坤承担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陈敏花、廖细新的责任承担问题。陈敏花、廖细新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陈敏花、廖细新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定坤、陈敏花经公告送达传票,廖细新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定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勇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李定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钟勇京为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陈敏花、廖细新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钟勇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76元,由被告李定坤、陈敏花、廖细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叶越多人民陪审员  何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