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永华与方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华,方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92号原告罗永华,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永丰县。被告方法林,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华诉被告方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罗永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罗永华负担审 判 长 戴剑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翔代理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