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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永华与方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华,方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92号原告罗永华,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永丰县。被告方法林,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华诉被告方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罗永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罗永华负担审 判 长  戴剑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翔代理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