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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雪爱、山西诺维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爱,李俊战,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826号原告:王雪爱,女,194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彦斌,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战,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村村民。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支瑞群,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姚暹渠北盐湖区村镇。法定代表人:柴建国,职务:经理。原告王雪爱与被告李俊战、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雪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雪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