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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与李林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李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林恒,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87100元(含执行费7100元),未执行标的48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