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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做出的(2014)鞍千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设备款1013600元和安装费48650元,共计106225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整合,统一的数据库正在建立之中,尚不具备协助法院进行查询的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岩审判员 孙英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