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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3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望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卉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望花,李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30619号原告:石望花,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卉君,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望花与被告李卉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被告李卉君,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6日,由原、被告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起诉时主张5,0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7,200元、律师费5,000元;2、上述损失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下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交强险,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李卉君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8日,在本市共和新路延长路路口,被告李卉君驾驶豫R8XX**号小轿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李卉君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石望花亦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豫R8XX**车辆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就诊支出医疗费61,192.70元(含自费饮食11.50元),为解决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诉至法院,在2016沪01**民初12179号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0,708.72元。2016年10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望花右下肢交通伤,后遗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10-24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原告为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2,080元。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因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长期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故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原告事故发生前的居住情况不予认可。承认原告主张的其它事实,同意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认为因原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60%的比例赔付。就原告的各项损失,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无异议。就残疾赔偿金,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但原告未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居住登记明细,故不认可适用城镇标准;营养费、护理费,期限无异议,标准分别认可每日30元、40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付。被告李卉君辩称,除原告事故发生前的居住情况外,承认原告主张的其它事实。就原告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对于律师费,认为原告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存有争议的事实为事故发生前原告的居住情况。原告为此提供了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保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7日,居住在汾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还应当提供居住登记明细。本院认为,上述证明由辖区居委会出具,且加盖公章,其中明确记录了原告的居住地址和时间,已能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故本院对该份证明予以采信,由此确认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长期居住在城镇地区。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由其各自承担赔偿或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商业三者险赔付比例,前案已论述,本案不再赘述,故对于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60%的比例赔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损失范围,原告主张医疗费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80元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均予以承认,以上诉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余费用,分述如下:1、残疾赔偿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长期居住在城镇,因原告尚处于就业年龄,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具有合理性,故对原告主张适用城镇标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现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105,924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不含二期)。原、被告对营养期限为90日均无异议,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失核定标准,被告关于以每日30元标准计算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确定营养费为2,700元。3、护理费(不含二期)。原、被告对护理期限为90日均无异议,现原告按每日50元的标准主张,符合原告的实际伤情及本市同类护理护工酬金水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护理费4,5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4、律师费。原告因本起事故而身体遭受伤害,为维护其权益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无不当,所支出的费用应由侵权人适当分担,考虑本案难易程度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故酌情由被告李卉君承担律师费4,000元。综上所述,本案因事故所致全部损失122,282元。据此,本案中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下赔付110,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1,076元);剩余损失8,282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3,424元、鉴定费),按照60%的比例计4,969.20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李卉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望花交强险赔付款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望花商业三者险赔付款4,969.20元;三、被告李卉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望花赔偿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5.60元,减半收取计1,447.80元,由被告李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