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313号之四申请人: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先军,律师。担保人:陈婧,女,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白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账户,限额246588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以(2016)川0108民初63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天乙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账户予以查封,限额246588元;以(2016)川0108民初6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陈婧位于四川省住房(建筑面积为193.53平方米,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以及担保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瀚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婧位于四川省住房(建筑面积为193.53平方米,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