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邵岩砚、刘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岩砚,刘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350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岩砚,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刘洋,南,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岩砚、刘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捷代理审判员 乔 伟人民陪审员 贺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