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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福花、李开全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花,李开全,顺德区均安镇锦高制衣厂,郭森,佛山市顺德区行牡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花,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全,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审被告:顺德区均安镇锦高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安路北二巷*号首层,注册号:440681601126707。经营者:郭森。原审被告:郭森,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行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工业区兆安路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54633665X。法定代表人:郭森。上诉人刘福花因与被上诉人李开全,原审被告顺德区均安镇锦高制衣厂、郭森、佛山市顺德区行牡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655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福花上诉称,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移送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佛山市顺德区行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