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与丁伟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丁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977号原告: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北、南浔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勤,湖州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市南浔新城投资发展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