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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悦凡、胡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悦凡,胡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悦凡(曾用名王贺郎),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军(系王悦凡姐夫),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林,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哈尼族,农民,家住元江县,现租住元江县。上诉人王悦凡因与被上诉人胡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民初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悦凡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本案纠纷由双方通过行政部门组织在家庭内部协商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悦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民初8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准许王悦凡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荆 燕审判员 吴析咛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