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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某、魏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平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地址: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魏某,男,1969年7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地址:江西省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平某申请执行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某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只进不出、以2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上官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