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尚金、池玉磊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尚金,汉族,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阜南县。199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4月2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池玉磊,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伟光,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尚金、杨伟光、池玉磊来到涡阳县城关街道四小街内预谋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冯某1正在买鞋,三人分工,由谢尚金负责盗窃,杨伟光负责遮挡,池玉磊负责放风,后将被害人冯某1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而谢尚金实施盗窃的过程被群众马某2、马某1二人全程观看,谢尚金得手逃离时,随即被马亚州、马某1抓住。为抗拒抓捕,谢尚金给池玉磊、杨伟光打电话让二人前来帮其解脱逃跑。池玉磊、杨伟光赶到后,其三人与马亚州、马某1展开厮打,并将马亚州、马某1打伤。经鉴定,马亚州、马某1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现场勘查、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尚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池玉磊、杨伟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尚金、杨伟光、池玉磊事先预谋实施盗窃,2016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四小街内,谢尚金发现被害人冯某1正在买鞋,三人随即上前,由杨伟光、池玉磊遮挡和望风,谢尚金实施盗窃,将冯某1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谢尚金得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马亚州、马某1抓住。为抗拒抓捕,谢尚金给池玉磊、杨伟光打电话让二人前来帮其解脱逃跑,池玉磊、杨伟光赶到后,三被告人对马亚州、马某1进行殴打,将马亚州、马某1打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冯某2。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伟光、池玉磊亲属与马某2、马某1达成协议,杨伟光亲属各赔偿二人2000元,池玉磊亲属各赔偿二人2500元,马某2、马某1对杨伟光、池玉磊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并提取了谢尚金、马亚州、马某1的血样和多处可疑斑迹。2、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物品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谢尚金进行人身检查,搜出被盗0PPO手机及其他物品,并扣押了金色OPPOR7s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冯某2。3、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证人栗淑侠将案发现场发现的镊子两把、竹棍一根提交公安机关。4、抓获、抓捕经过证明:涡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4日抓获谢尚金、2017年1月3日抓获池玉磊、杨伟光。5、视频资料证明:涡阳县四小街壹铺潮鞋馆、王平时尚鞋店监控视频记录了案发现场情况;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民警出警后案发现场情况;讯问视频记录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的讯问过程。6、鉴定意见证明:被抢OPPOR7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33元;伤者马亚州、马某1的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证人提供镊子(21-2-1号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来源于马某2、马某1;美林美妆门口东侧地面上、拖把上、马亚州衣服左肩可疑斑迹擦拭物与马亚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21×1017;路牙石西侧、东侧地面、石棱角上、谢尚金左右手掌心、衣服上帽子、马某1正背面外套可疑斑迹擦拭物、证人提供镊子(21-1-1号、21-1-2号)与马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03x1018。7、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的身份情况。8、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谢尚金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情况。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伟光、池玉磊亲属与马某2、马某1达成协议及赔偿谅解情况。10、证人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家属冯某2在买鞋时,有两个男子在旁边看鞋。后看到另外两个男子拽着一男子到鞋店前,被拽男子打电话后,原在其家属旁看鞋的两人跑过来和拽人的两人打起来,其看见拽人的两人脸上都有血。警察来到后,其家属才知道手机被偷,在四小北头,警察从地上躺着的男子身上掏出了其家属被偷的手机。其辨认出被盗手机是从谢尚金身上搜查出来。11、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14日,其和马亚州在四小街上看见三个男子想偷一个穿红色上衣女子的手机,就在旁边站着看。其中一人得手后往南走,另外两人朝北走,其上去抓住偷手机男子,该男子打电话后,另外两人过来与其和马某2开始撕打,其脖子被偷手机的男子用东西划伤,马某2也被该男子扎伤,其和马某2在四小北头将小偷按倒在地,该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细长的东西还想扎其。其辨认出谢尚金就是偷手机的人。12、证人马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14日,其和马某1在四小街上看见一男子从一女子口袋里偷了一部手机,其和马某1一起去抓住小偷,该男子打过电话后来了两个男子,与其和马某1撕打起来,马某1的脖子被小偷用镊子扎伤,其的脸被捅伤。在四小北头,其和马某1一起把小偷按在地上后就报警了,后其与警察找到失主,警察从小偷身上掏出了被盗手机。其辨认出谢尚金就是偷手机的人。13、被害人冯某2陈述:2016年12月14日下午3时许,其在四小街上买鞋时,有两个男子在旁边站着看。后来其看见三个男子在拉扯,过一会,其买鞋时站其后面的较瘦男子也过来和正在拉扯中的两名男子打架,然后较瘦男子朝南跑,另一个朝北跑的男子手里拿了一个挺细挺尖的东西,一个脸上有伤的男子拿着拖把往北去追,后来脸上有伤的男子和警察来到后,其才知道手机被偷。在四小北头,警察从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上掏出了其被偷的手机。14、证人栗淑侠的证言:2016年12月14日,其在看店时,看到两个男子把一男子摁到地上,三人脸上都有血,当时摁人的两人说,这人是小偷,帮忙打“110”,有人报警后,警察把人带走了。其收拾门口带血的衣服时,从衣服里面掉出来两把长二三十公分、带血的银白色金属镊子,现场还有一根带血的竹竿。15、被告人谢尚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池玉磊打电话约其和杨伟光到涡阳,三人在宾馆里商量准备偷手机,池玉磊和杨伟光负责望风和遮挡、其负责偷,其为偷手机还准备了一把约20公分长的不锈钢镊子。2016年12月14日下午3时许,其和杨伟光、池玉磊在四小街上的一家鞋店,看见一女子上衣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池玉磊在旁望风,杨伟光在旁掩护,其得手后被两个男子抓住,就给池玉磊和杨伟光打电话让他们来老地方把其弄走,他们过来后,双方就打起来。杨伟光和池玉磊用拳头打对方,其从袖筒里拿出镊子划对方,在逃跑的过程中,其被人按倒在地,警察到后从其上衣口袋里搜出了所偷的手机。谢尚金辨认出同案犯池玉磊、杨伟光。16、被告人杨伟光的供述:2016年12月,池玉磊电话约其和谢尚金到涡阳偷手机,并在宾馆三人商量如何偷手机,谢尚金准备了一把20公分长、白色金属镊子,并说他负责偷,让其和池玉磊负责望风和遮挡。在四小街上,谢尚金发现一女子口袋里有一部手机,就跟着那个女子到了一家卖鞋的摊铺,谢尚金去偷,其和池玉磊站在旁边望风和遮挡。过了一会,其发现谢尚金和那女子都不见了。其和池玉磊就去找,池玉磊给谢尚金打电话,谢尚金说他被人拽住,让过去把他弄走。其和池玉磊回去看见谢尚金被两个男子拽住,就上去和他们撕打起来,其和池玉磊用手打,谢尚金从袖筒里拿出镊子扎对方。其辨认出谢尚金就是其供述中所称的石头,并辨认出案发现场。17、被告人池玉磊供述:2016年12月的一天,其和谢尚金、杨伟光在宾馆商量偷手机,谢尚金让其和杨伟光遮挡,他负责偷,谢尚金还拿了一个铁镊子,其提议到苏果超市门口和四小街上偷手机。在四小街上,谢尚金对其说那个穿红袄的女子兜里有手机,并让其负责遮挡,其装着买鞋,进行掩护,谢尚金和杨伟光站在女子后面,一会其发现谢尚金不见了,就和杨伟光去找,并给谢尚金打电话,他说在老地方被人抓住了,让过去。其和杨伟光到后看见两个男子抓着谢尚金,就和对方打起来。其辨认出谢尚金就是其供述中所称的石头,并辨认出案发现场。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谢尚金辩称其构成盗窃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均系主犯;被告人谢尚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池玉磊、杨伟光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且案发后均已赔偿马某1、马某2经济损失,征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谢尚金、池玉磊、杨伟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尚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池玉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伟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谢尚金使用的犯罪工具镊子一把(编号一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蒋召朗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