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李杏枝、徐美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李杏枝,徐美桂,曾广炼,曾纪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27号。负责人:黄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杏枝,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徐美桂,女,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广炼,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纪加,男,汉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杏枝、徐美桂、曾广炼、曾纪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4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杏枝、徐美桂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