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月香连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月香,连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0525执363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