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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宫文与韩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文,韩东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39号原告:宫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韩东岩,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宫文与被告韩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宫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文以与韩东岩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原告宫文负担。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