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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杜玉富与赵天明、乔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富,赵天明,乔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167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富,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天明,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秀琴,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杜玉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天明、乔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赵天明、乔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杜玉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