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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朝霞申请李吉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朝霞,李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朝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吉顺,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陆朝霞与李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吉顺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0-1号1单元1层2号(产权证号:哈香00102695,建筑面积71.5平方米)的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李吉顺尚欠申请执行人陆朝霞本金2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及公告费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