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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竞华与超越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张泉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竞华,超越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张泉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834号原告:蔡竞华,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超越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4218128R。法定代表人:张泉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泉溪,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蔡竞华与被告超越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张泉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蔡竞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竞华以原告将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雪娇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