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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令与姚文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姚文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554号原告:张令,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姚文彬,女,1970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与被告姚文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令承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