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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凤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凤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32号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卢利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凤君,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凤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