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关友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友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友兵,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怀远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友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友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关友兵在石狮市香江路1587号对面其租住的私租房内,容留刘某、苏某和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关友兵在上述私租房内,容留刘某、苏某和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关友兵于2016年8月5日在其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友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人刘某、苏某、郑某的证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关友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友兵在租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友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友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