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秋成与常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成,常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29号原告王秋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常树青,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成与被告常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原告王秋成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树青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成撤回对被告常树青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秋成承担。代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