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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群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常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群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群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6-38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12号16-2,组织机构代码67611294-2。法定代表人郑常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常德,男,生于1966年1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办理重庆群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申请执行人重庆群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