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豪、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豪,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豪,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首。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豪与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