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兰全德与赵振文、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全德,赵振文,李金霞,姜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30号原告兰全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金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德顺,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兰全德与被告赵振文、李金霞、姜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兰全德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全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全德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孙振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