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钟祥市城区实施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249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进入钟祥市中医院华佗楼二楼五病室,将十五床病人王某的一部金立牌手机及十三床病人李某的77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金立牌手机价值633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赃款已退赔。2、2016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准堤巷25号楼楼梯口将陈某的一辆捷安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780元。案发后,该自行车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26日4时许,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民警在钟祥市中医院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实施上述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王某、李某的陈��,盗窃现场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对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进入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继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