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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霍芳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霍芳,女,1978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霍芳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6000元及利息6300元,案件受理费286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