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森与朱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森,朱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973号原告周森。被告朱国新。原告周森为与被告朱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2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现诉请: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后未提出异议,原告也提供借条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未发现违法之处,应认定有效,被告应依约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被告朱国新归还原告周森借款16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国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增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