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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与于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于美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6415号原告: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远景玉城南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楹,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美婷,女,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美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9945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750元(以拖欠租金99453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间利息,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起利息仍按此标准执行);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将坐落于张店区新村路的2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餐饮,期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为10万元/年(其中四万元可以用原告在被告处的餐饮消费进行折抵),除首期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缴纳,剩余租金均于每年1月2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14年至合同到期日2015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原告租金9945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美婷未到庭,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三年、年租金10万元、租金的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2、公司注销情况一份,证明签订合同的淄博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合并至山东齐林集团有限公司;3、收款凭证一宗,证明被告已缴纳2014年以前房租200547元,尚欠原告房租99453元(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4、利息计算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是11175元。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将坐落于张店区新村路的2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餐饮,期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为10万元/年(其中四万元可以用原告在被告处的餐饮消费进行折抵),除首期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缴纳,剩余租金均于每年1月2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14年至合同到期日2015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原告租金99453元,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租金9945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于美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9453元。被告于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750元((以994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间的利息),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起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被告于美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