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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衡小莉与陈青会、陈伦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小莉,陈青会,陈伦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4号申请人:衡小莉,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陈青会,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陈伦叶,女,195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衡小莉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衡小莉所申请保全的拆迁款已经由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衡小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刘玉平审 判 员  杜 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