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郭保山、刘保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郭保山,刘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34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保山,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保生,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诉郭保山、刘保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林民二初字第22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