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托淑香与被告杨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淑香,杨文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86号原告:托淑香,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文胜,男,1971年9月2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托淑香与被告杨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雅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