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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托淑香与被告杨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淑香,杨文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86号原告:托淑香,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文胜,男,1971年9月2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托淑香与被告杨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雅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