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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证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三河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OceanDalian”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河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OceanDalian”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证保3号请求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汇福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石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OceanDalian”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请求人称,2017年4月,“OceanDalian”轮载运大豆从巴西里奥格兰德(RioGrande)港到中国天津港,代理代表“OceanDalian”轮船长签发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大豆总重量为62100公吨。涉案提单为指示提单,请求人是提单下合法的收货人。船到目的港天津卸货时,请求人发现部分货物湿损,受损货物的价值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被请求人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的规定,被请求人负有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被请求人应对上述货损承担责任。“OceanDalian”轮上的相关文件关系到被请求人是否妥善、谨慎地履行了管货义务以及货损责任的认定,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上述文件以后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故申请本院对以下证据文件进行保全:1、本航次航海日志;2、“OceanDalian”国籍证书、船级证书、货船安全构造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3、装货前的船舱清洁证书;4、提单日过去半年内,“OceanDalian”轮船级社的检验报告以及港口国监控(PSC)对船舶的检验记录;5、提单日过去半年内,船级社对“OceanDalian”轮货舱盖检验记录、货舱检查记录、压载管系检查记录;6、船舶总管(Superintendent)开航前对船舶的检验记录;7、船舶租家给船长的航次指示(voyageinstruction);8、船舶在装港的装货事实记录;9、船长给船舶所有人的开航报告;10、“OceanDalian”轮航行过程中的所有货舱通风记录以及温度测量记录。请求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调取、复制以下证据文件:1、本航次的航海日志;2、“OceanDalian”国籍证书、船级证书、货船安全构造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3、装货前的船舱清洁证书;4、提单日过去半年内,“OceanDalian”轮船级社的检验报告以及港口国监控(PSC)对船舶的检验记录;5、提单日过去半年内,船级社对“OceanDalian”轮货舱盖检验记录、货舱检查记录、压载管系检查记录;6、船舶总管(Superintendent)开航前对船舶的检验记录;7、船舶租家给船长的航次指示(voyageinstruction);8、船舶在装港的装货事实记录;9、船长给船舶所有人的开航报告;10、“OceanDalian”轮航行过程中的所有货舱通风记录以及温度测量记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杰审 判 员  杨在蔚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