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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方弟军诉刘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弟军,刘石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309号原告方弟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石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承信,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弟军与被告刘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弟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弟军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方弟军交纳。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