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砼之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砼之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047号原告:郑州砼之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波奥大厦13楼A座。法定代表人:施玉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丰,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贝贝,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金新大道313号。法定代表人:陈洁梅。原告郑州砼之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2500元,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为208290元。以上共计1190790元;2、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GF60-1W10000干粉砂浆生产线订购安装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以326万元的价格向原告订购型号为GF60-1W10000的30万吨/年干粉砂浆生产线一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且该设备早已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拖延,至今仍欠982500元,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由广州市新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业已以(2017)粤0113民初1245号予以立案受理,现原告另行就该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砼之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