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丽丽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35号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审理唐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XX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陈XX在庆丰农场裕丰小区28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一处,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XX在庆丰农场裕丰小区28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一处,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止。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