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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剑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剑霞,李俊庆,毕纬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康剑霞,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俊庆,男,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毕纬为,女,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康剑霞因与被申请人李俊庆、毕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143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剑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毕纬为已于2014年3月26日离婚,对2014年7月3日的借款并不知情。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在陪同毕纬为与李俊庆协商还款的时候,由于李俊庆态度强硬,在毕纬为哀求和保证不会影响到申请人的情况下才签字的。在庭审中,由于二位被申请人都同意调解,且毕纬为表示能够尽快还清借款,不会影响到申请人,所以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上述签字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法律后果没有预料,不代表申请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执行阶段要执行康剑霞的财产,故提起申请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俊庆答辩称:借款时是康剑霞、毕纬为双方带着孩子一起来的我家。他们双方均无业无经济来源,借款后却出国旅游、买车。开庭时康剑霞主动同意调解,后来还主动要求把他名下的房子给我抵债。执行阶段康剑霞也对法官说认可120借款,还主动履行了10万元。故现在康剑霞认为借款与其无关且属于误解的在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毕纬为答辩称:我们出国旅游、买车跟借款无关,李俊庆的借款实为投资。后因公司经营问题无法付息,我与康剑霞一起去李俊庆家商量还款事宜,经双方协商认可还欠120万元并签字,康剑霞签字是不情愿的。抵债的房子虽然是康剑霞的名字但实际是我父母出资购买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剑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康剑霞先是在向李俊庆出具的借条上签名认可,又在原审债权债务分配明确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领取法律文书,且在审查中并未提供任何遭受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申请人称借款时已与毕纬为离婚而且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但应指出行为人对债务的负担并不以婚姻关系或者自己实际支配使用为前提。综上,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剑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