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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世温、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世温,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华辰网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林衍迪,林世春,林世理,陈晓武,林世溪,林小迪,林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世温,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组织机构代码71251020-1。法定代表人:宋佳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市华辰网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3241-4。法定代表人:陈晓武。原审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叶金如。原审被告:林衍迪,男,193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林世春,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审被告:林世理,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鹿城区。原审被告:陈晓武,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林世溪,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林小迪,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林碎香,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诉人林世温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温州市华辰网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林衍迪、林世春、林世理、陈晓武、林世溪、林小迪、林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世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世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林世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