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特2号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800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泉发,男,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杰,男,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宝德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纯,女,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农商行)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泉州农商行述称,申请事项:1.请求对宝德公司名下址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峰、前洋社区阳新街的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泉州农商行对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主债权本金931.7万元;3.申请费用由宝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1日,泉州农商行与宝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B907022114000338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宝德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峰、前洋社区阳新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XXX号]为抵押,为主债务人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融资提供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在人民币931.7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泉州农商行因与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签订的融资协议而享有的债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XXX号。2016年6月7日,泉州农商行与主债务人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签订编号为HT90702301600041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泉州农商行向主债务人发放贷款1000万元,用途为无还本续贷,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按月结息,执行利率7.6792‰/月,逾期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2016年10月13日,泉州农商行与主债务人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签订了编号为HT90702301600079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泉州农商行向主债务人发放贷款4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按月结息,执行利率5.9375‰/月,逾期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上述合同签订后,泉州农商行依约发放贷款。2016年9月6日,因宝德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抵押物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其无法提供新的担保,泉州农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因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至今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所欠款项,截至申请之日,尚欠贷款本金1400万元未归还。故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恳请予以支持。宝德公司辩称,泉州农商行的述称属实,对其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农商行与宝德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宝德公司以其址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峰、前洋社区阳新街B-5(A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泉州农商行与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之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为本金最高余额931.7万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的期间为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出具了XXX号他项权证。在上述期间内,泉州农商行依约定向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发放贷款共计1400万元。现因宝德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拍卖,根据泉州农商行与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宝德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泉州农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成就。虽然本案债权还有其他担保方式,但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泉州农商行有权直接要求宝德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依法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泉州农商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址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峰、前洋社区阳新街B-5(A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XXX号、他项权证为:XXX号];二、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场所欠借款本金931.7万元的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25673元,由被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颜智斌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宇楠速 录 员 杜泉毅附注: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