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8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洪权、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洪权,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洪权,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经理。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洪权、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