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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蔺慧珍与徐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慧珍,徐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2078号原告蔺慧珍,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徐建东,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蔺慧珍与被告徐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慧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慧珍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5000元以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建东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徐建东姐姐介绍认识,双方系再婚。被告婚前就开始向原告借款,婚后不仅不承担家庭的责任,反而以各种借口陆续向原告借款,婚前婚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推诿不还,原告感觉双方不适合共同生活,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向原告另打了一张欠款总条,只字不提还款事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建东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6年2月份,我将我的福田征服者豫M×××××号新皮卡车过户到蔺慧珍的名下。虽然我们离婚了,但是原告一直还住在我家,2017年2月12日,被告悄悄将皮卡车开走。中间我联系原告要车,原告说让我先还她一万元,就把车还给我,但是车一直没有开回来。我想着两个人虽然离婚了,但是以后肯定还要在一起过呢,我把之前的7张借条收回来,给原告打了一个85000元的总借条。我把我的一辆新皮卡车过户到原告名下了,原告现在给我要钱,我的车能顶60000元呢,剩下的25000元我可以慢慢给对方还。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6年期间,徐建东先后七次向蔺慧珍借款合计85000元,并向其分别出具借条7份。借款后,徐建东未向蔺慧珍偿还。2017年2月28日,徐建东将原借条收回重新为蔺慧珍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蔺慧珍现金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后经多次讨要,徐建东拒绝偿还,蔺慧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建东向原告蔺慧珍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出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徐建东当予以偿还。借款后,经原告蔺慧珍催告,被告徐建东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庭审中原告蔺慧珍予以放弃,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庭审中被告说的福田征豫M×××××号皮卡车系其所有,应当予以折抵借款,因被告徐建东最后向原告蔺慧珍出具借条的时间后于车辆过户及开走的时间,且被告徐建东也未递交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徐建东偿还原告蔺慧珍借款本金8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徐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