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计宇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宇,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90号申请执行人计宇,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董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计宇与被执行人董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6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董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计宇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二十万八千八百六十八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九十四元由被告董波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宇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董波正在保外就医期间,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计宇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董波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计宇发现被执行人董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董波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