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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亚特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安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亚特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安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亚特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东建建材家具市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改赞,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安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石油城**楼2-3-A)。法定代表人:游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先培,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陕西亚特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安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电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特兰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起诉。2、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本案案涉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该合同为不可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其次,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而被申请人径直向法院起诉与申请人解除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再次,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原审法院以起诉书副本包含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起诉书副本到达被告即视为解除通知已到达对方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受理本案明显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行使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权利。2、原审判决以情势变更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非合同成立后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的结果,不具有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3、以申请人办证不能判决退还被申请人办理征地手续费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由申请人办理征地的一切手续并非把预征土地购买到手后交给被申请人。其次,申请人已办妥了预征地段所必须的一切手续只等被申请人交钱挂牌成交时,其无理拒绝交付地价款,证明其根本没有向我方交付地价款的行为,不存在申请人无力办妥征地手续的事实。最后,地方政府的文件不是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原判以地方政府批文上的注明,认定申请人所办理的准征、准建手续已超过两年有效期,判定合同解除,适用法律不当。安建电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亚特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亚特兰公司是否应当向安建电气公司返还征地款60万元。首先,2010年11月25日,安建电气公司与亚特兰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征用土地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合同签订目的为安建电气公司委托亚特兰公司代征案涉土地。合同签订后,安建电气公司先后向亚特兰公司支付了60万元征用土地款。亚特兰公司在土地征用手续办理中,取得了征用土地的项目备案书,但该备案书已超过有效期,亚特兰公司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办妥征用土地的手续,该合同目的确无法实现,故安建电气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其次,《共同投资征用土地合同书》约定,“由亚特兰公司办理征用土地的一切手续,若亚特兰公司无力办妥,须无息退还安建电气公司的出资。”据此,安建电气公司请求亚特兰公司返还60万元征地款符合合同约定。亚特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亚特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